•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理论实践 > 工作调研

关于我市诉讼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06-18 04:50作者:王敏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关于我市诉讼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王敏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各地法院离婚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芜湖市法院受理离婚数为2160件、2010年受理离婚数为2170件,比上年增长1%。以芜湖市中心辖区镜湖区为例,2009年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数为 339 2010年受理数为383件,2011年受理数为501件。我市诉讼离婚率的逐年上升易引起矛盾激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诉讼离婚案件的特点

1、各年龄段的离婚人数均在上升,主要以80后及60后人群离婚为主。

2、离婚案件财产涉案金额大、种类多,由以前简单的家用电器、存款分割转为房产、股票、股权、汽车、债务等分割。

3、婚生子抚养权、探视权易产生分歧。

4、离婚事由有以前的以家庭琐事、性格不合单一化类型为主转为类型多样化。

5、再婚家庭离婚率上升。

二、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

1、社会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年轻人更注重自我个性的张扬,他们倾向于实现自己的价值观念,按自己的标准行事,而不愿在婚姻磨擦中忍让或迁就对方。如张某诉李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因对方过于强势,经济上各自独立,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一方即以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诉离婚。

2、长期分居,感情联系少,导致婚姻破裂。一些农村男女经人介绍或一见钟情后草率结婚。婚后一方长期外出打工,另外一方留守家中。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不沟通联系,造成了双方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变化,从而导致离婚。

3、感情基础脆弱,婚姻维系时间短。现在许多年轻人网上认识,真正见面时间很短,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逐渐趋于平淡,双方的缺点和不足暴露出来,随着家务琐事、孩子出生、经济纷争、性生活不和谐等因素的增加,产生矛盾,夫妻双方不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最终通过离婚走出感情的沼泽,重新寻找各自的人生,形成闪婚、闪离一族。如法院受理的南通市金某诉本市季某离婚纠纷案,双方在南通网友见面会上相识,相识四个月后双方即结婚。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金某即到法院起诉离婚。

4、婚外情因素的介入,导致家庭的破裂。在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丰富和满足同时,婚姻家庭观念淡化的一些人,精神追求发生偏移,常常以寻找“真感情”为名进行“包二奶”,以及网络上出现的“裸聊”、“一夜情”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经常给家庭的另一方带来伤害,致家庭破裂。

5、双方父母参与也易引起家庭纠纷。现在年轻人生活自理能力弱、工作压力大。婚后有许多事情有父母代为处理,大到一日三餐由父母提供,小到家庭里的水、电、气费也代为交纳。父母做的事情过多,让子女家庭责任感降低。同时,也增大了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现在许多年轻夫妻遇到问题不是与另一方商量、沟通,而时直接与父母商量。这样会让另一方产生一定情绪,也会让双方产生不信任感,致夫妻感情恶化。

6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等因素也易引起家庭纠纷。

7社会为离婚设置的法律障碍减弱。

三、诉讼离婚对社会的影响

1、对当事人本人的影响。离婚消除了紧张的根源,使他们得以平静轻松的生活。如双方能协议离婚,将会大大减小离婚对双方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双方走上法院诉讼离婚,则离婚成本大大增加。同时,双方对簿公堂,或申请法院调查,更容易让双方的感情创伤加大并产生不良舆论的困扰等。现举一个案例来计算经济上的成本。

案例:范某与李某离婚,共同财产有:1、别墅一套,价值300万;2、存款、股票30万元;3、汽车40万元;4、股份100万元。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必要的开支为:1、律师费5000-20000元;2、诉讼费约20000元;3、评估费5000元以上;4 请假至少两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调解、开庭至少二次,每次半天;领判决一次,半天;5、精神压力成本:难以衡量,因人而异。如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仅需手续费及离婚证的工本费几十元即可,且双方亦宜好聚好散。

2、对子女的影响。随着经济成本的提高及现代社会的压力,尽管子女与父母有着骨肉亲情,但相当多的父母,为了以后再婚的方便,不愿要子女。因多数的再婚对象会嫌弃前夫前妻的子女,更何况有的再婚的父母,还想重新生育自己的子女。面对诉讼当事人双方均不要子女及都要抚养子女的情况时,法院就要让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这在无形中会对子女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容易让子女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消极情绪。使他们容易缺失生活和学习上的自信心。另外,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单亲家庭成长的子女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对社会的影响。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如果离婚随便成风,那也不能算作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只能算作是一种倒退。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许多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婚姻当事人因为婚姻纠纷,往往闹的不可开交,关于离婚对于众多该类人来说都不是“和平”解决,而绝大部分人是不理智的选择,为了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而纠缠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婚内暴力引起双方亲友发生矛盾而造成斗争,牵扯了家庭的大部精力,不仅使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有的还为此荒废了产业,更有甚者由一般民事纠纷转化成重大刑事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极为不利,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如法院处理的一起汪某诉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因蒋某对财产分割一直有异议,并认为法院审理不公正,故在后期双方另一财产案件中,并在法院以喝农药的方式泄私愤。蒋某的此行为导致其家里亲人与汪某家多次发生打架,并且也多次让法院、派出所、区里等相关部门花大力气多次出面协调。

四、缓解诉讼离婚率上升的对策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将列入普法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同时相关职工单位、社区要多开展以家庭为单位一些活动,为夫妻之间的交流多增加机会。促使夫妻双方为共同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2、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现在生活节奏快,不少夫妻因双方工作繁忙,导致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也不愿意去找单位、社区组织。认为他们只能就事论事,解决不了双方思想上的问题;更不愿意去找所谓的"心理医生"。而是直接将婚姻问题交由法院解决。如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或者在社区或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可以大大减少诉讼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

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减少夫妻之间矛盾。对夫妻间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础又要看其发展状况,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在诉讼中加大调解力度,让双方之间的矛盾缩小。对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对财产及子女抚养尽量协商解决,不留有后遗症,减少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采取调解的方式促其和好,以减少离婚率的上升。

4、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大对有过错一方的处罚,如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5、法院离婚程序应进行优化,鼓励人们在选择离婚前,去参加婚姻咨询和培训。比如说:美国办理离婚一般要花一年,印度是半年,韩国政府则在实施“离婚熟虑制”,也就是: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不会立刻办理,而是给一定时间要求夫妇两人重新思考,一般有子女的家庭是3个月,无子女的家庭是1个月。建议我国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也应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考虑期,让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再进行审理。  

6、社会给予单亲孩子和大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全社会应树立正确的离婚观点。对单亲的家庭不应有任何歧视,学校、社区、单位应对离婚的家庭给予更多的关怀。

夫妻双方要正确对待离婚问题,全社会也要关注离婚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有利于芜湖“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