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9869号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康之弘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康之弘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皖0202民初9869号民事裁定。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状内容如下: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本案是票据付款请求权而非票据追索权纠纷;二、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