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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民初9869号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23 15:49作者:管理员来源:系统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民初9869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康之弘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康之弘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81225日作出(2018)皖0202民初9869号民事裁定。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状内容如下: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本案是票据付款请求权而非票据追索权纠纷;二、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