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9682号
张秋芳:
我院受理原告伍维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伍维明起诉: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伍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满18周岁;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芜湖市奇瑞BOBO城E74幢3-401室房屋和车辆皖BW821J小型轿车;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