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民初494号
范宁:
本院受理原告水洪涛诉被告范仁寿、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水洪涛起诉被告偿还本金3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及承担本案的律师和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