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民初648号
朱雪峰:
我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朱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起诉: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8000元整;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