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8271号
李文华、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对原告陶贵木与被告李文华、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文华、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陶贵木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17000元。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2民初8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