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45号
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2,192,028.86元、利息计人民币1,051,068.18元并赔偿原告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40,015.86元;
二、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计人民币30,000元。
三、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7,532.5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