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民初8253号
陶根水、汪海红:
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陶根水、汪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根水、汪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512215.98元、利息100416.27元、罚息15349.14元、利息复利16020.79元以及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二、被告陶根水、汪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费13000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2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