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578号
芜湖市望天门大酒店、芜湖市东梁工业园服务中心、芜湖市天门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金珠、余和金、陶宗喜、谢春梅、韦华、张大荣、庙冬亮、严凤霞、许斌: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望天门大酒店、芜湖市东梁工业园服务中心、芜湖市天门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金珠、余和金、陶宗喜、谢春梅、韦华、张大荣、庙冬亮、严凤霞、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02执57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2018)皖0202民初7557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