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16号
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媛与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张家山领秀城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媛租金153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713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238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59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