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66号
王涛、芜湖水元素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翟大财与王涛、芜湖水元素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涛、芜湖水元素餐饮有限公司偿还翟大财借款本金194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965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