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2号
周德胜、周茂强:
本院执行的许丽华与周德胜、周茂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周德胜、周茂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丽华房款248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348000元;
二、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26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钱萍0553-26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