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92号
胡宏谷、鲍春香、芜湖县宏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鲍春林与胡宏谷、鲍春香、芜湖县宏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胡宏谷、鲍春香给付鲍春林借款本金1098100元、利息1900000元;
二、芜湖县宏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1321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钱萍0553-26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