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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92号胡宏谷、鲍春香、芜湖县宏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14 17:37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92

胡宏谷、鲍春香、芜湖县宏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鲍春林与胡宏谷、鲍春香、芜湖县宏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胡宏谷、鲍春香给付鲍春林借款本金1098100元、利息1900000;

二、芜湖县宏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1321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钱萍0553-26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