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580号
李国庆:
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李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9886.85元、利息335.16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罚息7.0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8.7%计算的罚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53元;
三、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62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钱萍0553-26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