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皖0202执417号
南陵县建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戴先宏、李玉芳、戴先进、洪梅花、南陵县建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陵县建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春谷中路西山家园3幢106、206、107、207、108、208室三套商业房地产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经芜湖鼎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出(2018)皖0202评字第138号评估报告,房屋评估价值为473.0640万元整。你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预交评估费8000元。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或虽申请重新评估但未缴纳重新评估费用,本院将公开拍卖。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