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61号
刘水香、张成华:
本院执行的肖军与被执行人刘水香、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刘水香、张成华偿还肖军借款本金20000元,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79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