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612号
芜湖贝金不锈钢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新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吕朝胜、张晓玉、俞贤龙、王玉珍、张立新、李梅芬、吕凤麟、朱静伟:
本院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贝金不锈钢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新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吕朝胜、张晓玉、俞贤龙、王玉珍、张立新、李梅芬、吕凤麟、朱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6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贝金不锈钢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4650000元、利息314732.63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二、芜湖贝金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芜湖贝金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制管机4台、模具13套、抛光机4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