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793号
任良芳、鲁春香:
本院执行的蔡燕与任良芳、鲁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任良芳、鲁春香归还蔡燕借款本金6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91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