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38号
董永财:
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董永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董永财归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0000元,归还所有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合计62312.41元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804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