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514号
芜湖宾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婷婷与被执行人芜湖宾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514号执行通知材料,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芜湖宾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定购合同》;
二、返还颜婷婷预付款69590元并以695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三、赔偿颜婷婷损失20.88元。
四、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860元。
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