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02号
崔翠兰、汪家宝:
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崔翠兰、汪家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崔翠兰、汪家宝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3475.14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5362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钱萍0553-26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