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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74号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张焘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22 17:50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74

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张焘:

本院执行的韦三叶与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张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偿还韦三叶租赁款125000元、利息15000以及自20184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张焘对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66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