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74号
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张焘:
本院执行的韦三叶与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张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偿还韦三叶租赁款125000元、利息15000元以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张焘对芜湖市明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66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