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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78号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宏、袁琼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22 17:51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78

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宏、袁琼:

本院执行的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宏、袁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徽鑫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95074.24元,并支付自20186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刘宏、袁琼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安徽鑫达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7423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