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12号
张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园园与被执行人张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义返还姜园园租房保证金20000元;
二、姜园园支付张义水费47元、电费1675.49元,合计1722.49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25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