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61号
马超:
本院执行的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马超给付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31200元并赔偿原告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884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