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67号
张权:
本院执行的晋冬冬与被执行人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权偿还晋冬冬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531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