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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407号杨飞东、芜湖云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22 17:58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407

杨飞东、芜湖云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弋江区鑫晨塑料制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杨飞东、芜湖云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4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云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弋江区鑫晨塑料制品经营部货款32823元;

二、杨飞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181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