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51号
赫登祥:
本院执行的吕凤彬与赫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赫登祥归还吕凤彬借款本金10万元;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56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