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593号
乐学平:
本院执行的钱海波与被执行人乐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5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乐学平支付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69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