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57号
杨显财:
本院执行的阎保玉与杨显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杨显财归还阎保玉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