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57号
王能华、余银贵:
本院执行的朱斌与王能华、余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王能华、余银贵偿还朱斌借款本金11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