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69号
周四季、杨孝英:
本院执行的池州上瑞典当有限公司与周四季、杨孝英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周四季、杨孝英
共同偿还 池州上瑞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16200元、违约金8532元及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周四季、杨孝英共同支付池州上瑞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池州上瑞典当有限公司对周四季、杨孝英所有的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马安巷1-07-194号1幢1单元501室(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9875号、房地权松房证字第00009876号,松国用(2014)第98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