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775号
姜盛水:
本院执行的芜湖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盛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7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姜盛水给付芜湖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44.8元;
二、支付案件受理费;
三、承担案件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