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785号
江万青、孙漪:
本院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江万青、孙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7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万青、孙漪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22439.37元,利息47524.3元(计算至2018年8月3日)及2018年8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出具的利息清单为准);
二、江万青、孙漪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5000元;
三、江万青、孙漪在办理阳光半岛南区28幢203室产权证时应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设立后,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