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53号
陶瑞富、赵红梅:
本院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陶瑞富、赵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查封裁定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陶瑞富、赵红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68824.38元、利息9629.08元、罚息412.87元、利息复利269.55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
二、陶瑞富、赵红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9000元;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陶瑞富、赵红梅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荆山河路南侧兴业家苑01幢306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200438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