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23号
李激:
本院执行的张丽与李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李激偿还张丽借款本金36万元并以3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承担诉讼费用721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