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770号
宋南松、崔海棠:
本院执行的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南松、崔海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宋南松、崔海棠给付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41145.84元、利息23437.73元,合计164583.57元;
二、宋南松、崔海棠支付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164583.5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宋南松、崔海棠给付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四、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101元;
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