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执行公告

(2019)皖0202执770号宋南松、崔海棠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28 10:16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770

宋南松、崔海棠

本院执行的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宋南松、崔海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宋南松、崔海棠给付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41145.84元、利息23437.73,合计164583.57

二、宋南松、崔海棠支付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20141128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164583.5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宋南松、崔海棠给付芜湖市恒信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四、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101元;

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