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35号
许俊:
本院执行的吴传勇与许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许俊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传勇劳务报酬12300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108元及案件执行费8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