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45号
程超:
本院执行的洪蓉与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程超归还洪蓉借款本金25277.5元,并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程超赔偿洪蓉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182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