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02号
杨旭、蔡艳芳:
申请执行人俞建新与被执行人杨旭、蔡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蔡艳芳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育才小区F6栋1单元601室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芜湖市鑫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芜鑫泰估价字(2019)005号评估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427272元。你(单位)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预交评估费1280元。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或未缴纳费用,本院将公开拍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