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90号
王永龙:
本院执行的杨周地与王永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永龙欠杨周地工资72万元,误工费、车费2万元,合计74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8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