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86号
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晋冬梅与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晋冬梅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2500.5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