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33号
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芜湖市铁山绿化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芜湖市铁山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350183.58元;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5797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