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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814号王清、徐先杏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28 17:09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814

王清、徐先杏:

本院执行的邓如举与王清、徐先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8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清、徐先杏给付邓如举货款150000元;

    二、王清、徐先杏给付邓如举违约金(自2018131日起至2018910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891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732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