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14号
王清、徐先杏:
本院执行的邓如举与王清、徐先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清、徐先杏给付邓如举货款150000元;
二、王清、徐先杏给付邓如举违约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732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