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84号
张灵超:
本院执行的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灵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灵超支付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5405.4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承办案件受理费774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