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541号
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鸿厦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46044.1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850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