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13号
芜湖天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姚云山、张丽萍:
本院执行的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天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姚云山、张丽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天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并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姚云山、张丽萍对芜湖天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对芜湖天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产生的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芜湖天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姚云山、张丽萍共同赔偿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1805元,保全费4340元,合计16145元,由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5元,芜湖天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姚云山、张丽萍共同承担15000元。
六、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