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583号
许从文、伍生萍:
本院执行的张运贵与许从文、伍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5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张运贵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53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