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017号
褚跃武、朱金兰、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汪君生与褚跃武、朱金兰、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0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褚跃武、朱金兰归还汪君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褚跃武的上述还款义务向汪君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