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58号
唐维: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唐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唐维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5440.48元、利息457.21元及费用1817.83元,合计7715.52元及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透支款7715.52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唐维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